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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国税总局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石家庄信友】

2014-10-8 15:53:56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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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税务总局发布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进行调整,以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申报附列资料“预征率”行次由原来的1行变成3行,分别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和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该负责人说,由于同一纳税主体存在不同预征率或同一预征率下税款存在不同入库级次等,需要分别申报填列,这次专门为特定纳税人设计了填报备用栏次,以备将来扩展使用或满足极少数企业过渡期的特殊性填报,如合资铁路公司注册地机构申报待分配的预缴税款等。

据了解,由于从2014年7月1日起简并了特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了方便其自查补缴以前所属期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保留了6%、4%征收率栏次。

▲政策解读

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表式,增加“预征率%”行次,由原来的1行变成3行,以满足税收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新申报需求。其中,第13a行“预征率%”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有关简并征收率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适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征收率进行了简并,考虑到纳税人可能会出现自查补缴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我们保留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6%、4%征收率的相应栏次,以方便纳税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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