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Search
你的位置:首页 >

营改增后土增税如何征管?税务总局明确6个问题

2016-11-29 16:48:19点击: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作者:中国税务报微信 

石家庄信友软件公司是用友软件在石家庄早、专业的营销服务机构,石家庄用友石家庄用友软件河北用友河北用友软件用友石家庄用友软件石家庄用友河北用友软件河北石家庄畅捷通畅捷通石家庄等;是石家庄早专业的财务软件会计电算化软件企业管理软件用友软件服务中心;主要经营用友软件U8T6T3T+、T1财务管理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生产管理系统OA办公自动化系统

    用友,找信友!价格低,服务优!

     用友软件,找信友公司!已经成为石家庄用友软件用户、河北用友软件用户的一致共识!二十年信友公司,二十年用友服务,能实实在在保证客户的应用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0日
  
  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
  
  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何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公司介绍 

 石家庄信友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用友软件在石家庄早、专业的营销服务机构,

  • 专注于用友软件的销售维护二十年!
  •  
  •     用友软件全系产品,价格低!服务优!

  •  

  •     用友件的购买、使用中的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311-89691958   89691957    

      131 3116 7718  或   133 3136 5577   魏经理      

     石家庄会计家园群:  296912529    欢迎会计人员加入!会计交流、会计培训!定期会计知识讲座!

       大宗物料管理(过磅管理、磅房管理、计量管理、称重管理)、无人值守管理、物流一卡通管理、质检一卡通管理   地磅防作弊防遥控系统      www.mykanfa.com

本文章摘自石家庄用友软件-信友软件经销公司http://www.sjzxinyou.com转账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