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马昌尧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往往销售部门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很少和财务部门衔接,发票开具时间、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不同条款签订方式,对企业的涉税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今天就来同大家探讨一下,合同“付款时间条款”与企业涉税之间的关系。
案例
某生产企业2019年5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2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2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2019年7月28日。 1.企业2019年5月份,发出商品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2019年7月28日。客户并未按期支付货款,由于未收到货款,企业也未开具发票,同时也未确认收入。 3.2019年8月28日,企业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232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费用-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如此账务处理方式,有何涉税风险,如何规避?
政策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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