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账外资产能否开具发票?
来源:中税网每日税讯 作者:中税网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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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会员问:企业A于2009年05月01日向国内企业B购买一批设备甲取得收据100万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假设年代久远国内企业B注销了或者不愿意补开票,税局是否可以要求企业A补缴购买环节的进项税?企业A打算将设备甲(其中50万设备计入外帐中的固定资产账,其折旧费用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50万计入内帐中的固定资产账,没有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销售,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虚开发票的风险?
答: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其为购买方,不是销售方,该笔税款不属于其应纳的税款,也不属于其应扣缴的税款,不存在补缴进项税的可能。
2、不属于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销售具有所有权的设备甲,无论甲是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实际销售了货物,收取了销售货物的款项,开具专用发票的内容与销售的货物相符,专用发票为其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不属于虚开专用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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