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精选! 教师涉税优惠政策汇总
来源:湖南地税 作者:湖南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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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判定,教师涉及到的比较明确的个人所得税税目主要是: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制图、化验、测试、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还包括以下税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学校教师如有以上所得,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教师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免征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中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捐赠扣除
教师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财税〔2010〕45号文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
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外籍教师
如果是外籍老师,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税收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91号)指出,在我国对外签署的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中,缔约一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另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在我国不包括培训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缔约另一方享受税收协定规定期限的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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