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被忽视的10项税收风险!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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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个常见的纳税话题,然而,企业在实际清缴过程中往往对政策的理解准确性还不够,致使税收缴纳存在一定的风险。
今天,小编就来同大家梳理一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对收入确认疑难问题的把控,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1风险:买一赠一等组合方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业务案例:
我公司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给客户免费赠送一批配件,对于给客户赠送的这批配件,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政策解析: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我公司是投资性企业,既对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也在公开交易市场购买股票,那么,我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何时确认收入?是否免税?
1、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那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1)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我公司对投资于A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10月,但到有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间为2017年3月,那么,我公司应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
那么,也就是说,公司应该在2017年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我公司有一栋办公楼,近期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户3年的租金,也给租户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按实际租期分期确认收入?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那么,也就是说,增值税上一次性确认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我公司2016年度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9万元,享受了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那么,所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8〕151号)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为核定征收企业,我单位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应付账款中有几笔应付账款,已经超过三年了,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目前,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确认其他收入,并没有量化时间为三年以上的规定,公司如有证据显示该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确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可以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是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为了促进销售以及关心员工,我公司经常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用途,企业在实际核算时计入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国税函〔2008〕828号)
我公司是供热企业,在供热管道初装入户时,我公司都会向业主收取一次性初装费,而且这种初装费是无需退还的,那么我公司在收取初装费时,是在收取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文件规定。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A公司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 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公司处理一台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万元,公司以80万元处理(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假设税务机关对A公司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文相关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公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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